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1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洹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2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启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刚,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喜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爱民,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伟卿,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良,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洹宁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骆伟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一审审理期间,案外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骆伟卿、杭州洹宁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尚未审结。本案相关事实查明与该案存在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洹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郭小峦
审判员 何日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飞凡
书记员周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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