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杭州洹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722337XH,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2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启应。
关于***与杭州洹宁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107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洹宁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杭州洹宁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1075-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