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8民初419号
原告: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安陵镇安陵街。
法定代表人:任威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北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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