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民初820号
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东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心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莹,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瑜。
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 037元,由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茜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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