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7101民初51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0971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X231107555。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第三人:安康市亿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HW89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康市亿达劳务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4元,减半收取6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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