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等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7101民初51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0971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X231107555。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第三人:安康市亿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HW89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西铁咸阳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康市亿达劳务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4元,减半收取6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