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2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上林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路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304979。
法定代表人:罗友美,执行董事。
南宁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路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路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425003900376502538)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路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