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民初3735号之一
申请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九洲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L23J566。
法定代表人:李冬林。
被申请人:甘桂荘,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柳江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柳江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阳光壹佰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
被申请人:甘传斌,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柳**。
被申请人: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鹧鸪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90733063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554704130E。
法定代表人:甘桂荘。
申请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甘桂荘、**、甘传斌、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桂0202民初373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洛满镇不动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洛满镇不动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洛满镇不动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查封被申请人甘传斌与案外人龙某文共有的位于柳州市,保全总价值以124万元为限,申请人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洛满镇不动产一套的查封,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洛满镇不动产一套的查封,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洛满镇不动产一套的查封,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柳州市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洛满镇不动产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洛满镇不动产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洛满镇不动产一套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柳州市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鲍晓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覃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