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甘桂荘、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民初3735号-1

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洲国际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L23J566。

法定代表人:李冬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丹,律师。

被告:甘桂荘,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鹧鸪江路15号10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90733063E。

法定代表人:陈琼。

被告:李健丽,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甘伟林,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陈琼,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甘传斌,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洛满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554704130E。

法定代表人:甘桂荘。

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桂荘、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健丽、甘伟林、陈琼、甘传斌、柳州旗辉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2元,减半收取7891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用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2891元,由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鲍晓强

人民陪审员  蔡 萍

人民陪审员  杨念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