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执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汉族,女,1955年1月20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3号17栋17-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住所地龙胜镇滨江大道1号环卫站办公楼二楼。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成仲案字第7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2396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龙胜县市容管理局的环卫服务承包费予以扣留,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3执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谭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