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朴道水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司迈特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朴道水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6264号
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朴道水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麻英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颖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朴道水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3.96元,减半收取计4,711.98元,由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钟益青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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