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郭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85460765M。
法定代表人:李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31457Q。
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民身份
号码:321028196611173015。
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蕙路7号。
负责人:王功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宜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鄂0527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一、支付电梯款471600元。二、以471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1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宜昌)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4716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187元。
本案申请执行费703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新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