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与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负责人:吴庆桥,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琴、刘洋,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执行人:陈剑凯,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与被告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陈剑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苏0812民初1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8)苏0812民初1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812民初1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琍琍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刘卫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