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绿杉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9712号 原告:上海绿杉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绿杉置业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