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恢2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815497316,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51872710,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9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3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1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28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4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4月19日、9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另案中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通市××区××街道海××新村××室××不动产及被××人××下××区××街道××室的不动产。本案参与其中款项分配分别受偿71996元、96900元。 三、2022年7月1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4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