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209号二
申请执行人党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36号橡树街区1号楼11901室。
被执行人**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海门市四甲镇惠民路23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1055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案案款227.5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该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开户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他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一年。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信息。4、***的反担保人***(身份证号码:6103021947********)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146号1幢20101室(不动产登记号:1075108025-12▁3-1-1-20101~0)房屋、季琴(身份证号码:3206251971********)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146号1幢301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1075108025-12▁3-1-1-30101~2)房屋本院已查封,拟拍卖,因现在在公告期内,暂无法处置,待公告期结束后再恢复执行。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