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主要负责人:万为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门市永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永佳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恢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