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81民初3141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禔壮,江苏天目湖(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442900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诉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禔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其中200万元本金,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100万元本金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6日,被告五星公司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300万元,已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200万元、2018年7月16日10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利息按月息1.5%计算;催款发生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五星公司承担;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五星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系被告五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五星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16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100万元。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身份证:×××)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00元(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汇入¥2000000.00元、2018年7月16日汇入¥1000000.00元,上述款项汇入公司指定帐户:户名:***,开户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此款定于▁年▁月▁日按时归还。利息按月息1.5%计算,如发生诉讼,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因催讨借款而发生的诉讼费、评估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合理的开支,均由借款人承担。日期以到帐日期为准,此据为证!”借款人处有被告五星公司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另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并附有个人身份证号码。据原告陈述,因当时被告无法确定归还时间,出于信任,双方未约定归还时间。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为此支付律师费2万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其中200万元本金,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年息15.4%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100万元本金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年息15.4%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客户交易详细信息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代理费发票一张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随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五星公司尚欠原告借款30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五星公司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足额归还原告借款,届时未能归还而引起本诉,故责任在于被告五星公司,现原告要求被告五星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本金,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年息15.4%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100万元本金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年息15.4%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因催讨借款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承担,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万元,系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符合双方约定,且有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了担保债务,原、被告双方对***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应对被告五星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五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付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
二、被告***对被告五星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才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雯洁
书 记 员 范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