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2民初1738号
原告:黄山金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任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尚宏,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金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黄山金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金瓯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金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9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黄山金瓯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徐业稳
审 判 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杨德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晓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