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447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清,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
被告:沛县龙固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龙固镇。
法定代表人:鹿启峰,院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沛县龙固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