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4执2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魁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3FW5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4429006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上海魁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4民初8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7206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魁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牌、×××东风日产牌、×××五菱牌、×××东风日产牌、×××江铃全顺牌、×××大众汽车牌车辆。**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永平大道198号不动产;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不动产;江苏省溧阳市凯浪苑28幢不动产;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凯浪苑3幢3幢101不动产;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南路172号1幢不动产;江苏省溧阳市凯浪苑小区C1-1室、C1-2室、C2-1室、C2-2室、C3-1室、C3-2室、C4-1室、C4-2室不动产;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永平大道200号4层、5层、6层、7层、8层、11层、12层、13层、14层、15层、16层、17-23层不动产。本院已在(2021)浙0304执5949号案件中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因上述财产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向溧阳市人民法院及梁溪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本案向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回复不存在到期债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宫48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3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72062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6260.5元及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