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721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95473735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香港路499号(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65761664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镇运西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23L1P7N。 负责人:***。 被申请人:**车,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车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460万元。2023年4月10日,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车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车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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