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721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95473735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香港路499号(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65761664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镇运西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23L1P7N。
负责人:***。
被申请人:**车,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车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460万元。2023年4月10日,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车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筑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车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