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保2232号
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西小楼一层14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55297798E。
法定代表人:薛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茹,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56740G。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000元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22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942号
审判员 陈柳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淑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