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民初5942号
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西小楼一层1472室。
法定代表人:薛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茹,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青。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退回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柳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