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民初5276号
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西小楼一层1472室。
法定代表人:薛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茹,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人民币1370元,但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柳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淑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