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保199号
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西小楼一层14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55297798E。
法定代表人:薛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茹,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56740G。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青,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粤0391民初594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000元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22000元为限。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和解撤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其解除申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告深圳市迈睿迈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130元,由原告北京释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942号。
审判员 陈柳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