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金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任丘市梁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金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950号

原告:**市梁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梁召镇政府1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TLQ207。

法定代表人:朱向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高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金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20262691B。

法定代表人:齐书文,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梁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金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梁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梁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梁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8元,由原告**市梁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坡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