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执3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梁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梁召镇政府1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TLQ207。
法定代表人:朱向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云飞,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金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20262691B。
法定代表人:齐书文,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梁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金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21年11月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11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2022年3月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五、2022年4月2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市金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新水
审判员 高俊华
审判员 朱景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