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青黄金珠宝三门峡有限公司、廿一资本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民初33号
原告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黄金珠宝三门峡有限公司、廿一资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红英 审判员 沈惠玲
法官助理刘欢欢 书记员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