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九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02执保16号
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九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6010306元)。请求:查封被保全人河南九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市××县××石龙头村(原罐头厂院内),权证号:豫(20XX)卢氏县不动产权第00XXX23号、00XXX24号、00XXX25号、00XXX26号、00XXX27号、00XXX28号、00XXX29号、00XXX31号的厂房共计8套,总面积1857.9㎡。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愿意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6010306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PZDM2021XXXX0026)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河南九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市××县××石龙头村(原罐头厂院内),权证号:豫(20XX)卢氏县不动产权第00XXX23号、00XXX24号、00XXX25号、00XXX26号、00XXX27号、00XXX28号、00XXX29号、00XXX31号的厂房共计8套,总面积1857.9㎡。 保全金额以601030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敏章
书记员  史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