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73998号
原告: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延斯·乌利西(JENSULRI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沈凤,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研,女,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法务,住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女,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法务,住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
原告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沈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研、黄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8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450240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承接被告“碧桂园河南区域万山湖文旅小镇概念规划及首开区城市设计项目概念性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约定设计费为三百二十万,根据四个工作阶段分四次支付;甲方应按合同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第一、第二阶段工作,并得到被告认可,被告亦支付前两阶段对应的设计费,但存在逾期支付情况,构成违约。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开展第三阶段工作,且完成并提交第三阶段首开区希尔顿地块的城市设计工作成果,完成了第三阶段至少70%的工作内容。但因被告原因,项目暂停已超过2年半,且始终无明确的重新启动计划。项目暂停后,原、被告就第三阶段设计费多次进行协商,后为尽快收回款项,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定优惠,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达成一致意见确认,被告应在2020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三阶段设计费48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接到无限期停止工作书面通知之日起,若三年内未启动项目,此项目做停建论,本合同终止。涉案项目停建未满三年,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节点。我司支付每期款项的前提是:原告向我司提供书面申请加盖公司章,且原告在付款前向我司提供合法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我司提供书面请款函和其账户信息,但未向我司提供其开具的上述发票,故48万设计费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我司不存在违约行为;2018年6月6日,双方签订的《设计方案确认函》(编号:2018-06)约定,第二阶段设计费96万元延迟至7月第一周(即2018年7月7日前)支付,我司无需支付违约金。我司于2018年7月16日已向原告支付完毕,并非恶意违约。原告要求我司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的逾期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日千分之二折合年利率约为72%,过分高于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请予以调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3月29日,原告作为设计人(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碧桂园河南区域万山湖文旅小镇概念规划及首开区城市设计项目概念性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工作,设计费为3200000元,“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另,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需承担因票据不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第一次付费(定金)30%960000元合同签定后7日内支付给乙方,此后该笔定金抵作第一阶段的设计咨询费。第二次付费30%960000元乙方第二阶段工作完成,甲方书面认可或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始第三阶段工作后的7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30%960000元乙方第三阶段工作完成,甲方书面认可或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始第四阶段工作后的7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10%320000元乙方第四阶段工作完成并提交甲方后7日内支付。甲方应按本合同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终止或中断本项目的进行,或乙方被通知无期限停止工作时,此项目作停建论。乙方接到无期限停止工作书面通知之日起,若三年内未启动项目,此项目做停建论,本合同终止。”2018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第一次付款960000元;2018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第二次付款960000元;2018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发票拒收证明》,载明“我司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贵司总金额九十六万元的发票十张,根据我司内部管理规定及财务相关要求,现将上述发票原件退回贵司,待万山湖文旅小镇项目公司成立后,需要贵司配合完成合同主体单位的变更并重新开具该金额的设计咨询费发票给新的合同主体单位。”。2018年12月,该项目停建。2019年12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设计方案确认函》,约定乙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工作,且于2018年6月6日收到甲方关于第二阶段设计方案确认函后启动第三阶段首开区城市设计工作。乙方按照甲方分别于2018年6月、10月、11月提出的对首开区希尔顿酒店地块设计范围调整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方案修改调整,并于2018年9月13日和9月30日应甲方要求向荥阳市政府进行了首开区希尔顿酒店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成果汇报,后于2018年12月17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交了第三阶段首开区希尔顿地块的城市设计工作成果。即认可乙方已完成合同第三阶段首开区城市设计阶段50%的工作量。甲方将支付乙方第三阶段首开区城市设计阶段的对应50%的设计咨询费480000元,甲方将在2020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支付乙方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分别提供了该项目的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设计方案,并得到了被告的确认,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第二阶段所对应的设计费,原告主张第三阶段设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履行期限明确,被告提出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之抗辩,需以原告对于其损失进行举证作为前提,而原告未就此举证,本院将比照民间借贷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予以酌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设计费四十八万元;
三、被告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第一阶段、第二阶段逾期违约金三万元、第三阶段逾期违约金(以四十八万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四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1元,由被告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锟
书 记 员 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