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永功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3566号
原告郑州永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永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永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永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4元,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永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