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02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10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的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认申请人郑州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月6日经漯河市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漯源联调(2021)13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1)豫110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证券信息、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漯河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解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3月3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昌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红歌
书记员  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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