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22执4646号之一
本院执行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豫0122司惩13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交纳罚款6000元。因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委托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名下房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印召
审判员 朱卫平
审判员 李运兴
法官助理高书亮
书记员马锺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