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1执92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32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6320元(不含执行费745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3月17日、4月19日、5月6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在证券、汽车、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4月6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王学宝 审判员  刘玉超
书记员  汤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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