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漯河市新奥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执135号
本院作出的(2020)豫10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新奥商贸有限公司、丁相宾、马丹、闫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新奥商贸有限公司、丁相宾、马丹、闫琼的银行存款37471117.70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王立珂
书记员  王津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