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宇轩物资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新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04民初1058号
原告郑州宇轩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轩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新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马明锐,被告新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砑博、张小强,被告嘉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砑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新奥公司对双方之间因购销钢材、混凝土而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未付款项,原告提供了双方确认的书面结算单据,被告新奥公司对其中3,500,000元的款项提出异议,原告结合双方确认的书面结算单据予以合理解释,而被告新奥公司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印证其主张,因此,本院对于被告新奥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新奥公司拖欠钢材款本金2,391,068.67元、截至2020年10月31日拖欠钢材款逾期付款利息1,655,535.126元(约等于1,655,535.13元)、截至2020年8月9日拖欠混凝土款3,703,396.1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新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义务。被告新奥公司辩称双方钢材款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被告嘉豫公司以担保方的身份在《钢材购销合同》签章确认,但并未明确担保范围,应对该合同所涉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宇轩公司(作为乙方、供货方)与新奥公司(作为甲方、购货方)、嘉豫公司(作为丙方、担保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种规格、型号建筑钢材品牌定为安钢、邯钢、亚新、晋钢、福华;钢材价格以装货当天价格为准,按照《我的钢铁网-郑州市场》上每日公布的信息价格为货物的基准结算价格,钢材结算单价=基准价+综合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每次配送到各个工程的钢筋,以甲方现场收料员签收的送货清单,货到当日付款;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付款,乙方将按照甲方所欠款每日每吨单价加5.5元进行收取补偿。合同签订后,宇轩公司陆续向新奥公司供货,新奥公司陆续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经过数次对账,双方共同确认的数份钢筋结算单和利息结算单显示供货总价款为27,129,228.67元,新奥公司已支付钢材价款24,738,160元,截至2020年10月31日拖欠逾期付款利息1,655,535.126元。 另外,宇轩公司在向新奥公司供应钢材期间,还向新奥公司供货混凝土。经过数次对账,双方共同确认的数份混凝土结算单显示截至2020年8月9日供货总价款为8,703,396.1元,其中,原告认可被告新奥公司已支付5,000,000元。
一、被告漯河市新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宇轩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2,391,068.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止2020年10月31日应支付的违约金为1,655,535.13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漯河市新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宇轩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本金3,703,396.1元,并自2020年11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漯河市新奥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4元,减半收取计33,9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漯河市新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武慧鑫
书记员  孙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