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恒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恒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2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恒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凯旋路商业门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村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6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洛阳恒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2020)豫030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恒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至案件终本前,本案并未实现债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09月08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15日决定。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1.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仅有零星存款,两次查询,均无进账。 2.根据公安部车辆信息反馈,查无车辆信息。 3.证券公司查无证券开户信息。 4.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洛阳市××××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但为轮候查封,并无处置权。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地址确认书所地在洛阳市家属院寻找,经询问现场工作人员,不认识***,***户籍不在此处,也没有具体地址,且市委家属院住户较多,无法查询具体位置,随即我院前往***房产所在地现场调查,该户无人居住。 四、因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个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洛阳恒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恒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