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6824号
原告: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瑞龙东方商贸城B#-1-328。
法定代表人:王太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铜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中心中学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开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市江宁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天然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丰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铜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常江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 冰
书 记 员 朱筱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