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铜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76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江苏铜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中心中学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铜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