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鑫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盟森海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国鑫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921执保115号
申请人阿拉善盟森海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月亮湖路北侧博隆时代广场某段某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潘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门,阿拉善左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内蒙古国鑫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乌兰布和南路府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阿拉善盟森海暖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国鑫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阿拉善盟森海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国鑫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资产69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阿拉善盟森海暖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国鑫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资金6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谭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