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拥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玮,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31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陈少波独任审理。
上诉人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其工作地为广东和湖北省,上诉人所在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司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诉状及初步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入职后工作地点即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68号海洋石油大厦,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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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车 莉
曹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