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3136号
原告:武汉晟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87-189号5楼1号-9。
法定代表人:江桂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董事长。
原告武汉晟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晟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晟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晟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元,由原告武汉晟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