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3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舒韵,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艳萍,广东许铭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3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舒韵、陈霞,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以无法核实真实性的聊天记录认定***于2020年3月2日开始复工,系认定事实错误。其一,因受疫情影响,天喻公司于2020年1月29日发出《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后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明确员工自2020年2月3日起在家居家办公,至公司办公时间暂定在2020年2月14日,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后于2020年2月12日发出《关于2020年春节后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明确经公司研究决定2月14日暂不复工。后于2020年2月21日发出《通知》,明确经公司研究决定继续推迟复工,具体复工日期根据监管要求另行通知。后于2020年4月30日发出《停工通知书》,明确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所在部门部分相关工作已无法正常开展,天喻公司向工会请示确定从2020年5月1日起暂停对***的工作安排,员工复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上述通知均是由天喻公司以红头文件或公司专用手机发送短信的方式传达至包括***在内的公司员工。其二,2020年受疫情影响,天喻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的公共卫生应急响应级别为I级,直至2020年4月8日零时起,武汉市方才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有序恢复对外交通。***作为销售人员,主要负责销售由天喻公司从武汉市对外运输的教育信息化产品。但在疫情管制期间,天喻公司无法向各地分公司运输教育信息化产品及指派技术人员前往各地进行产品安装指导,从而各地分公司向客户完成产品订单的交付义务也无法完成,广东分公司无必要于2020年3月2日起即恢复正常办公。二、一审判决认定***工作至2020年5月26日,认定事实错误。天喻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发出《停工通知书》。***自2020年5月4日起为停工状态,天喻公司在此期间未向***安排任何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接客户出差外地等。双方仅是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20年5月26日,***在2020年疫情发生后均为居家办公,在《停工通知书》发出后并未实际提供劳动。三、一审判决认定天喻公司公司存在《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并据此认定天喻公司应予报销***2019年报销款21504.5元及2020年报销款20493.5元,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无法出示《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文件、录屏(含***登陆天喻公司的0A系统、财务系统打开其工作邮箱的界面)的证据以供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三性,一审判决以上述无法核实真实性的材料为依据,认定天喻公司存在《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认定事实错误。其次,对于2019年报销款,一审法院在***无法提供2019年7月至12月报销差旅费报账单原件、无法核实录屏真实性、无法核实聊天对象真实性的情况下,以上述材料为依据,认定天喻公司尚须支付***退单件共计21504.5元差旅费和市场费用,认定事实错误。再次,对于2020年报销款,一审法院未核实报账单中“王敏”签名的真实性、未了解天喻公司报销审批流程、未仔细核实对应原始单据中存在大量与***工作情况不符的不实报销的情况下,仅凭***单方陈述即认定2020年报销款均已经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同意报销,判决天喻公司须支付***报销款20493.5元,认定事实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需要支付2019年以及2020年差旅费、市场费用的理由存在矛盾。关于2019年的费用,一审法院是基于无法核实真实性的报销制度及聊天记录,认定共计21504.5元。而关于2020年的费用,一审法院则是基于报销单上有***单方陈述的上级领导的签字认定公司同意报销,两者存在矛盾。如果认定存在报销制度,那么应根据报销制度的规定衡量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超过标准,是否与履行工作轨迹一致,且报销制度中也没有给广东分公司的领导审批、审核、批准报销的权限,而且2020年的报销单上的签字也无法看得出是上级领导的签字。如果认定审批需要领导批准或者领导批准就统一报销,那么2019年的单据上面没有一份是有领导的签字的,而且2019年的单据没有提供任何的原始凭证。五、***提供的2020年报销单据中存在大量与其工作情况不符的不实报销,不能仅凭所谓的上级领导签字就认可批准,且该签字也没有办法识别,是不是领导本人签字。
***辩称,不同意天喻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天喻公司公布、实施了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说明双方关于费用报销有进行约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天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9757.56元,2020年5月工资差额4220元(绩效工资4000元+餐补220元),2020年1月、3月、4月的交通补贴900元及2020年1月至4月的通讯补贴741.22元,2017年8月至10月、2018年6月至10月、2019年6月至10月的高温补贴共1950元,2019年差旅费和市场费用22544.05元及2020年差旅费和市场费用23923.5元,2019年的销售提成67054.6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333.3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8月24日入职天喻公司,任广州办事处的销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试用期为6个月,转正后月综合工资合计为4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50%,岗位绩效考核工资为50%,依据员工当月实际工作评估绩效结果等予以发放。
***入职后,销售天喻公司的教育信息化的软件产品,工作内容包括电话、微信、邮件与客户联系,或出差到客户当地上门拜访客户。由于疫情原因,天喻公司要求员工2020年2月3日起在家远程办公,暂定至2020年2月14日。***于2020年2月3日开始居家办公。天喻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表示,2月14日暂不复工。2020年2月21日天喻公司再表示,继续推迟复工。2020年2月27日天喻公司广东分公司通知员工3月2日复工。***于2020年3月2日开始复工。天喻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通知***,表示因疫情的影响,公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公司向工会请求,确定***从2020年5月1日起暂停工作安排。***收到该通知后表示不同意。***工作至2020年5月26日,***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后,转正后月综合工资合计为8000元,其中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绩效工资4000元,另外,每月电脑补贴100元,每天餐补10元(按出勤天数计算)。天喻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颁发了《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绩效考核办法》,表示员工月度绩效考核系数总分为0-100分,岗位绩效考核工资=月度综合工资×50%×月度绩效系数P,其中P为0.5-0.7,工作量较少。***2020年2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000元、电脑补贴100元;3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绩效工资2400元、电脑补贴100元;4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绩效工资2400元、电脑补贴100元,餐补220元;5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000元。
天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实施的《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其中,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普通员工,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实行限额内据实报销,餐费给予50元/天补助。员工报销差旅费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据(黑单)、其中可粘附车票、此次出差发生的相关市内费用的单据。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单据如招待费、公关费及非出差期间的费用单据一律填写报账单(红单)。交通费及通讯费报销管理规定,销售经理,通讯报销标准189元/月,交通报销标准300元/月。报销交通费需要提供明细,可以为滴滴行程单、交通明细清单或者发票背面手写备注等;通讯费发票备注栏无账期的,需提供对应期间的消费账单。业务招待费报销管理规定,招待、礼品费用的报销对象,其中包括办事处销售经理方可报销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招待礼品费用。
***于2018年12月10日至14日休年休假5天,于2019年11月4日至8日休年休假5天,于2020年1月6日至10日休年休假5天。
***于2020年6月2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天喻公司:1、补发2020年2月工资差额4220元、2020年3月工资差额1820元、2020年4月工资8320元、2020年5月1日至26日期间的工资7176.55元,2020年1月至4月的交通补贴900元及通讯补贴741.22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9757.56元;3、支付2017年8月至10月、2018年6月至10月、2019年6月至10月的高温补贴1950元;4、支付2019年、2020年的差旅费用和市场费用共46467.55元;5、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项目销售提成67054.68元;6、支付2017年8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28333.33元。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劳人仲案[2020]6177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一、天喻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4000元、2020年3月工资差额220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43.35元。二、天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三、天喻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5125.29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此不服,提出本案的诉讼。天喻公司对仲裁没有意见,已按仲裁结果支付了***34288.64元。
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其中有:1、天喻公司的《费用报销管理制度》;2、***填写的2019年7月至12月报销包括差旅费、招待费的差旅报账单、报账单的拍照件(***表示报账单及原始单据原件已提交给天喻公司,相应的原始单据没有拍照);3、***填写的报销2020年1月至4月的差旅费、招待费、通讯和交通费的报账单原件,及相应的原始单据的原件,***填写的报账单由天喻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敏签名确认,王敏签名确认的金额为20493.5元。
***作证据提交的光盘,其中有视频:1、***的工作邮箱,其中于2019年4月3日收到天喻公司发的《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文件,并展示了该制度的内容;2、天喻公司财务系统显示已录入***2019年的报销清单;3、2019年***在天喻公司的工作邮箱发送给罗畅需要报销的车票登记信息。***表示上述视频是在其未辞职前登录天喻公司的OA系统、财务系统打开其工作邮箱时的录屏。
***表示其主张的2019年差旅费和市场费用22544.05元,其已提交了报账单及原始单据原件给天喻公司,是天喻公司不同意报销的退单部分,大部分是招待费,属于市场公关及应酬费用。天喻公司没有说明退单的原因,也没有退回原件给其。***表示根据天喻公司财务刘婕发的***2019年的报销明细,退单共21504.5元。***认为天喻公司无故退单不合理,故要求予以报销。另外,***表示,由于2019年的退单部分的原始单据,天喻公司没有退回,故2020年的报销单原件没有再交给天喻公司,原件由其持有。
一审法院认为,***、天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工资差额。
***入职后,虽然***每月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岗位绩效工资4000元,但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绩效工资依据员工当月实际工作评估绩效结果予以发放。因此,疫情期间,天喻公司按《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绩效考核办法》发放绩效工资,符合合同约定是可以的。天喻公司认为受疫情的影响,***的工作量减少,绩效工资按2400元发放,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因此,***要求天喻公司支付2020年3月、4月的绩效工资差额1600元/月(4000元-24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3月***正常上班,故天喻公司应支付3月的餐补220元,由于天喻公司在仲裁后已支付给***,故本案中天喻公司不需要再支付。由于疫情原因,天喻公司安排***于2020年5月停工,不属于违法停工,天喻公司按***的基本工资4000元发放工资,符合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要求天喻公司支付2020年5月的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劳动仲裁结果,天喻公司需要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4000元,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43.35元,对此,天喻公司没有起诉且已支付给***,故一审法院不再作出处理或调整。
二、关于高温补贴。
根据***的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包括电话、微信、邮件与客户联系,或出差到客户当地上门拜访客户,因此不属于高温作业,故***主张高温补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报销差旅费、市场费用,及交通、通讯的补贴。
根据***提供的《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文件,及***提供登录天喻公司的OA系统、财务系统打开其工作邮箱时的录屏,天喻公司在OA系统中发布及要求于2019年4月1日执行《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故天喻公司存在《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天喻公司认为公司存在报销行为,没有形成报销制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员工因出差可报销差旅费,办事处销售经理方可报销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招待、礼品的费用。***提供的2019年7月至12月报销差旅费、招待费的报账单的拍照件,其中报销车票的信息,与***2019年发送给罗畅需要报销的车票登记信息(***登录天喻公司的OA系统在打开工作邮箱的录屏)一致,故对***提供的2019年7月至12月报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主张报销2019年差旅费和市场费用,***表示是天喻公司的退单部分。由于该报销的费用,***已按规定提交,天喻公司虽然退单,但没有说明退单的原因,故该退单的部分,天喻公司应予报销。由于***2019年的退单只有21504.5元,故天喻公司应支付***2019年差旅费和市场费用为21504.5元。
由于***提供了其填写的报销2020年1月至4月的差旅费、招待费,及通讯、交通费的报账单原件,及相应的原始单据的原件,由于上述单据由天喻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敏签名确认,因此可以确认天喻公司对费用的报销表示同意,故天喻公司应予报销。由于由王敏确认的金额为20493.5元(其中已包括***2020年1月至4月的交通补贴及通讯补贴1641.22元),故天喻公司应报销***20493.5元。
四、2019年项目销售提成。
***主张每年有销售提成,由于提供不了2019年销售提成的文件,参照2020年的绩效考核细则中的项目提成的办法,要求天喻公司支付2019年的销售提成67054.68元。对此天喻公司予以否认,由于***证据不足,故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天喻公司于疫情期间要求***于2020年5月开始停工,但***对此不同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天喻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2020年3月、4月的绩效工资减少,根据原、天喻公司提供的工资条,***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平均月没有达到8000元,天喻公司同意按月平均工资8000元计算是可以的。***认为计算标准应将2019年销售提成67054.68元计算在内,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作年限,应计算3个月,因此,天喻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4000元(8000元/月×3个月)。由于劳动仲裁裁决天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天喻公司对此没有意见,且已于劳动仲裁后支付给***,故本案天喻公司不需要再支付。
六、未休年休假工资。
***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如***未休年休假,按法律规定,***只能主张2019年及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每年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根据天喻公司提供的证据,***已休了2019年、2020年的全部年休假,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劳动仲裁裁决,天喻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125.29元,对此,天喻公司没有起诉且已支付给***是可以的,是天喻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理,一审法院不作调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天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019年的差旅费和市场费用21504.5元给***。二、天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020年差旅费、市场费、交通及通讯补贴,合计20493.5元(其中已包括2020年1月至4月的交通、通讯补贴1641.22元)给***。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天喻公司负担5元。天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将受理费5元直接支付给***。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2019、2020年报销费用。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关于天喻公司是否存在报销制度的问题。***主张天喻公司有报销制度,提供了《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文件,及***提供登录天喻公司的OA系统、财务系统打开其工作邮箱时的录屏,天喻公司在OA系统中发布及要求于2019年4月1日执行《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天喻公司存在《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关于2019年报销费用。根据《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员工因出差可报销差旅费,办事处销售经理可报销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招待、礼品的费用。***提供了2019年7月至12月报销差旅费、招待费的报账单的拍照件,其中报销车票的信息,与***2019年发送给罗畅需要报销的车票登记信息一致,故一审对***提供的2019年7月至12月报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充分。天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上述费用报销给***,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存在不能报销的情形,故天喻公司应支付***2019年差旅费和市场费用为21504.5元。
关于2020年报销费用。***提供了其填写的报销2020年1月至4月的差旅费、招待费,及通讯、交通费的报账单原件,及相应的原始单据的原件,上述单据由天喻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敏签名确认,可视为天喻公司对费用的报销表示同意,故天喻公司应予报销。王敏确认的金额为20493.5元,故一审判令天喻公司应报销***20493.5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天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玉衡
审判员  何润楹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凡峰
林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