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5770号之五 原告: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22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99,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审理期间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37元,减半收取6968.5元,由原告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伶 书 记 员 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