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168号
申请人:上海致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656-658号2幢2层2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5833505P。
法定代表人:余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金洲上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EQ3KT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致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金洲上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672.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致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3月15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致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金洲上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672.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13元,由申请人上海致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