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1018号
申请人:上海致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致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0,042.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致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0,042.1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致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