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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65号
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文庆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金燕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东,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为贤,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女,该公司生技部核算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佐,辽宁奥启(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4×××83)内存款82万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4×××83)内存款82万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恩杰
人民陪审员  林 岩
人民陪审员  刘玉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