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66号
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文庆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宁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栋,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为贤,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生技部核算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利,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34×××83的存款135万元,申请人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34×××83的存款13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孙玉秀
人民陪审员 刘玉屏
人民陪审员 卢鑫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