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66号之一
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文庆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辽0602民初6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3483********的存款135万元。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3483********的存款135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