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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文庆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生技部核算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辽0602民初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483********)内存款82万元,期限为1年。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因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并经该院准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483********)内存款8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林 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